在现实中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有的商品使用的商标是没有经过注册就进 行使用,或者先进行使用后注册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后面注册的商标保护 在商标发中有一定的限制规定,如下:
第一,商标法1982年开始实施,多年来共申请并经过了海量的商标,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多的商标被注册在不同的商标或服务类别上,而每个商标取得注册,就意味着与其近似的一群商标在相似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失去注册时机;
第二,现存的有效注册商标数十分庞大--数以千万计,但是近年来的商标注册数量却是有增无减,这就意味着想要注册商标并且还要经过检查,压力不小。
第三,再加上注册商标还需求时间本钱和经济费用,很多企业也无专设的法务人员,因而干脆运用未注册商标。
但是,这就会给企业的品牌战略埋下法律隐患。
以下详细谈谈商标法律制度关于“未注册商标”的隐性隐患。
对“未注册商标”的限制保护
现行商标法第三条规则,“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维护”。换言之,只要注册商标才干遭到商标法全面、系统的维护;商标法固然并不排挤对未注册商标的维护,但是相关于注册商标,在维护范围、维护强度上都相对削弱,只要两类获得一定知名度的未注册商标才干遭到较强维护。
未注册著名商标。
假如企业的未注册商标经过长期运营,获得了较大的知名度,具备了被认定为著名商标的条件,能够根据“未注册著名商标”主张权益。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则,“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持有人以为其权益遭到损害时,能够按照本法规则恳求著名商标维护。就相同或者相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容易招致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由此能够看出,关于构成著名商标的,未注册商标的权益人在发现商标被别人抢注后,要积极地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撤销或者无效涉嫌抢注的商标。
未注册知名商标。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合理手腕抢先注册别人曾经运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不难看出,商标法除了维护未注册著名商标,同样维护未注册知名商标,但企业需求能证明本人的未注册商标曾经在先运用“并有一定影响”,才能够据此阻止别人的商标抢注行为。
对在先运用未注册商标的限制保护
现行商标法的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则,“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别人曾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相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运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制止该运用人在原运用范围内继续运用该商标,但能够要求其附加恰当区别标识”。
不难看出,虽然商标法以“注册在先”为商标维护的准则,但是为了尊重那些“运用在先”并积聚了一定商誉的商标,仍为其预留了继续运用的空间,从而完成注册商标一切人和在先运用人之间动态的利益均衡。但是,这一运用豁免不是没有条件的。
首先,必需证明商标到达“一定影响”,即在某一区域内为相关范畴的消费者所熟知,但不要求到达著名的水平;其次,虽然能够继续运用,但是必需限于原商标运用范围,并且要应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要求附加恰当区别标识。
从“在原运用范围内继续运用”,能够看出商标法关于在先运用商标的限制,从另一个意义上来说,也能够看出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的某种隐性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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