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店铺已经经营了多年了,商标也正常使用多年了,但突然之间我成为了被告,被告我的商标侵权了,原告要求赔款,但是我的商标真的侵权了吗?
普通人开个店,也不会特地去注册商标,一想很有可能是人家先用的呢,怕是要吃官司,还是换个店名吧,只是可惜了流失的老顾客。
可事实一定是这样的吗?法官提示,当心他人抢注你的商标,要经过法律武器维权,不是先注册的就一定占理。来看看下面这个案子,典型的抢注商标案件,教你如何合理维权。
今年4月,嘉善一家足浴会所被起诉商标侵权,嘉兴市中级人民法 院受理此案。原告诉请被告立刻中止损害被告“御皇汇”商标权的行为,并赔偿被告经济损失30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10477元。
被告辩称这是其运营者开的第二家会所,第一家早在2012年就开在平湖了,不断以“御皇汇”作为店名和“御皇匯”作为商标。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自2013年8月18日起,屡次前往平湖的会所消费。原告是恶意抢注注册商标,之后从未投入运用,而是屡次与被告的运营者联络,企图以高价销售该商标,被回绝后恶意起诉。
2015年5月13日,原告申请了“御皇汇”注册商标,于2016年4月13日初审公告,注册有效期自2016年7月14日至2026年7月13日,核定服务类别为美容院、按摩、桑拿浴服务、疗养院等,图为该注册商标。而平湖市御皇汇足浴会所成立于2012年8月3日。
法 院以为,“御皇匯”与“御皇汇”读音相同,仅在“汇”字存在繁、简字体之区别,二者在构成要素上属于近似商标。被告“御皇匯”商标所运用的足浴店服务类别与被告“御皇汇”注册商标核定运用的桑拿浴服务属于相似服务。
所以,判别被告有没有侵权,关键在于被告所主张的先用权抗辩能否成立。
首先,被告的运营者早在2012年便创办了平湖市御皇汇足浴会所,该店以“御皇汇”作为主要辨认局部。因平湖和嘉善两会所均为个体工商户,其法律人格与运营者高度重合,平湖的会所运用标识产生的权益最终归属于运营者。而且,被告在获准工商注册前曾经开端肯定了外墙装潢款式,包含了“御皇匯”字样,也能够认定被告运用在先。
其次,被告运营者在平湖持续运用“御皇匯”标识,已近5年,能够认定曾经具有有一定的影响。最后,被告在被告注册商标后,运用“御皇匯”的方式并没有改动。所以,被告的先用权抗辩成立,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