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商标注册其实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要运用很多专业的知识,在商标起名和绘制商标图案的时候就要注意一些禁止使用的字符和图案,否则你的商标是一定通过不了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条例规则:
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运用:
第十一条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称号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称号、图形相同的;
第十二条 (二)同外国的国家称号、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第十三条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称号、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四)与标明施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受权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称号、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第十五条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第十六条 (七)夸张宣传并带有诈骗性的;
第十七条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气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局部的除外;曾经注册的运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称号、图形、型号的;
(二)缺乏显著特征的;
(三)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重量、数量及其他特性的;前款所列标志经过运用获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辨认的,能够作为商标注册。
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本身的性质产生的外形、为取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外形或者使商品具有本质性价值的外形,不得注册。
第十三条 就相同或者相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未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容易招致混杂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相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别人曾经在中国注册的著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遭到损失的,不予注册并制止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