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规则,但凡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商品消费或运营活动和提供服务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发照或有打开级部门批准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对其消费、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和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求获得商标专用权的,都能够经过本所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历范围和条件
依据不同商标类型的法律法规的注册和管理方法,各类型商标注册申请人的范围和条件为:
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
(1)依据《商标法》 第四条 、 第五条 的规则,国内申请商品商标、服务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的主体资历范围为: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
(2)其中须具备的条件为:
自然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的个人,包括中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注:允许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是本《商标法》第二次修正的一项重要增补内容)。
法人 ——是指具有民事权益才能和民事行为才能,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的组织,同时必需具备我国 《民法通则》第37条 所规则的下列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富和经费;③有本人的称号、组织机构和场所;④可以独立承当民事义务。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担任管理及受理注册商标审定的商标类型5种,即: (注:点击下列商标类型即可链接入相应引见阐明)
1、 商品商标
2、 服务商标
3、 集体商标
4、 证明商标
5、 特殊标志
其中,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按照 《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最新修订版) 和 《 商标法施行条例》(2002年8月3日最新版) 有关规则停止注册和管理。